7月20日14时30分许,沂水县驾驶人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,沿省道2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沂水县马站镇北坡村路段,与顺行在前左拐弯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吕某某相撞,造成吕某某死亡,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据事故处理民警介绍,从某某驾驶车辆存在超速行为,吕某某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,属于占道抢行,其代价是惨痛的,我们应当引以为戒。
据公安交管部门统计,在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中,电动车占总数的50%以上。骑行快车道、逆向行驶、随意穿行这三大交通违法行为,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最大隐患。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不同,它的安全性差,俗称“肉包铁”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涉及人员重伤、死亡的概率比较高。在诸多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中,即便骑车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,但因为骑车人违法通行,还是要对事故负责的,有时甚至是主要责任。对生命安全负责,是我们每个交通参与者的责任。我们无论是骑电动自行车,还是驾驶汽车,一定要守法行驶,宁愿上班迟到几分钟,也不要拿生命作安全的筹码,其代价太大!更不要把安全寄望于他人,侥幸的认为别的车会让你先行,甚至认为别的车不敢撞你,这种侥幸心理十分可怕!希望大家从血淋淋的事故中吸取教训,摈弃交通陋习,珍爱生命,文明出行!